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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寧波7月15日電(記者 何蔣勇)去年,浙江省寧波奉化部分企業因非法排污被曝光,該環保部門相關責任人員被問責。近日,其中一名涉案責任人被奉化法院判處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2010年到2013年12月期間,曲某擔任奉化市環境監察大隊隊員期間,其工作職責為對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但在該段時間內,其在對轄區內東郊鋁氧化廠進行環境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
  同時,對該企業採用暗管排放廢水、地面嚴重損毀致廢水滲排、超越申報工藝使用鉻、鎳重金屬等違法行為,曲某未能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後該企業先後因違法排放廢氣、廢水被奉化市環保局責任限期整改、停產、罰款等。
  2013年11月8日該企業被責令立即停產整治後,曲某依然沒有採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反而在“現場監察記錄表”上虛報“停產”,以應付上級檢查,導致該企業違規排放含有重金屬污染物的廢水,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後該企業污染環境境況被曝光,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據悉,曲某先後四次非法收受奉化市東郊鋁氧化廠投資人戴某的賄賂款4.5萬元人民幣,併為其日常檢查、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方面予以關照。戴某表示由於自身與曲某較為熟悉,在進行相關檢查及監管時,曲某會放任不管。
  據瞭解,該企業曾被多次責任停產,按照規定,在責任停產期間企業不能再進行生產,但是由於曲某監管的疏漏,戴某的企業在責任停產整改期間都進行著生產、排污。
  近日,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曲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又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又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曲某存在自首與退贓情節,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扣押的贓款4.5萬元予以沒收。(完)  (原標題:浙江奉化部分企業非法排污 環保部門責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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